无障碍阅读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80900 发文字号: 陕交函〔2011〕142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11-03-22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10]23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0]786号),省厅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了《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现将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涉及我厅工作由厅安监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1.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把治理重大隐患、防范伤亡事故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中之重,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省安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2.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安监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三)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经过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人事处、安监处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四)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信用等级达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于2012年底前完成。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各业务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    二、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涉及我厅工作由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1.督促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厅运管局负责,厅规划处、财务处、运输处、安监处配合)    2.督促落实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科教处、高管处牵头,厅财务处、安监处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并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省安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安监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2.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省安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人事处、规划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涉及我厅工作由厅安监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政令第125号),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做到“三同时”的,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省公路局、厅运管局、厅航运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外资办、宝汉公司、厅规划处、厅公路处、厅高管处分工负责,厅质监站配合)    2.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省安监局、陕西煤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省公路局、厅运管局、厅航运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外资办、宝汉公司、厅质监站负责,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1.加快推进公路交通、水上搜救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设备。(省安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规划处、安监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2.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省安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1.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省安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安监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当地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省安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安监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涉及我厅工作由厅安监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1.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厅安监处、驻厅监察室配合)    2.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省安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引导    (一)落实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科教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二)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1.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省财政厅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财务处、安监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2.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省财政厅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运输处牵头,厅运管局负责,厅财务处、安监处配合)    3.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厅内工作由厅运输处牵头,厅航运局负责,厅财务处、安监处配合)    4.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人事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七、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1.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规划处、安监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2.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安监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安监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三)加快道路交通安全发展。
 深化挂靠车辆清理工作,全面实现全省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加快农村客运网络,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公共交通。加强高速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强化路面管控,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化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涉及我厅工作由厅运输处、公路处、安监处牵头,厅运管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信息中心、宝汉公司分工负责)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对没有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取消当年目标责任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省安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人事处、安监处、驻厅监察室牵头,有关业务部门单位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安监处、驻厅监察室牵头,有关业务部门单位配合)     (三)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安监处、驻厅监察室牵头,有关业务部门单位配合)    (四)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1.依法严格事故查处,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事故查处进展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省安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安监处、驻厅监察室分工负责)    2.及时公告已结案的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安监局牵头,涉及我厅工作由厅安监处、驻厅监察室分工负责)

分享到:
Copyright © 2019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9021号 网站标识码:6100000013

地址:西安市唐延路6号 邮编:710075

建议您使用IE9以上版本或其它支持Html5的浏览器进行浏览

值班室电话:029-88869099 传真:029-88869011

关闭